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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五问

一、离婚时,法院看哪些情况来判归子女抚养权?

一般来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往往会根据子女的年龄阶段作出不同的判决,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般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判归由母亲抚养。但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则不宜判决归其抚养。如果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即使孩子在哺乳期内也可以判归父亲抚养。另外,如果还有其他原因致使子女确实无法跟母亲共同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太差、生活环境恶劣,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时,或者母亲因为违法犯罪被判服刑而不可能抚养子女等,也可以判归父亲抚养。

哺乳期后2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权益来判决。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亲和母亲均要求抚养的,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判给抚养权: 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居住。

如果子女已经满8周岁,具备初步的判断能力和相应的感知能力时,除了调解、协商决定之外,还需要考虑子女自己的要求。在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抚养水平相当时,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权在判决时参考婚生子女判决情况而定。

另外,父母的民族并不是法院审理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主张变更的一方要有抚养能力,并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对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还要听取其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少抚养费?

子女无论是由母亲还是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父母首先就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进行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对子女的抚养费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经济条件、支付方实际收入以及当地生活所需综合考虑。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条件好、收入高的,上不封顶。

一般来说,抚养费可按支付一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对方探望孩子?

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探望的权利。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

1.       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       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       在探望过程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       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       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五、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对孩子有探望的权利吗?

我国《婚姻法》第38条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为了不打扰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正常生活,不加重其义务负担,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外婆的探视权可与其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子女一起行使探视权,没有单独提起探视权的必要。

但是,例外情形下还是应当支持。比如失独老人。在这种情形下,其子女已经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同时与其子女一起行使探视权,而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正是失独老人的精神慰藉。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的探视请求对孩子来说也是符合天理人伦的温暖之举。因此,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提起对孩子的探视权的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