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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人以有资质企业名义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一、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建筑业市场空前繁荣。建筑业市场需求的扩大及高额的利润回报,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建筑行业。在民营企业当中,由于民营企业起步时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故而无法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故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建筑行业中,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有反对者认为,鉴于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使用具有法定资质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情况的普遍存在,不应认定这类合同全部无效,否则,容易遏制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没有采纳此种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这种违法情况普遍存在,但如果放宽对无资质企业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牺牲的是法律规定的价值,最终导致的是建筑业市场的混乱,影响建筑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施工人没有资质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形式很多,比如无资质的施工人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单位,无资质施工人与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上的联营等多种形式。司法解释没有对使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形式进行概括,而将这一认定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认定是否无资质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借用资质

实践中对借用资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第一,财产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施工现场的建筑机械设备一般归实际施工方所有,或由实际施工方租赁。

第二,资金上,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不提供任何资金支持,实际施工方一般以项目部的名义刻制财务印章,工程款的结算直接由实际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结算,只有发生结算纠纷仲裁或诉讼时,才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名义进行维权。

第三,人事关系上,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工程师及主要对工程管理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现场的工人与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工程管理上,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没有派遣任何工程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资金进行现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