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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短视频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但有些人可能有疑问,短视频时长有限,其中大部分没有表达什么内涵,他们称得上“作品”吗?

我们首先来看法律对“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短视频要构成“作品”,需要符合定义中提出的三个要点。一般的短视频都符合前两个要点,仅考察第三个要点即可:

1. 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不管艺术造诣几何,是精心制作的创意动画,还是随手记录的生活场景,短视频都可被归入这个范围。

2.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这一点毫无疑问,已经拍摄固定的视频画面,不论画面内容如何、采用何种载体,都是可复制的。

3. 具有独创性。这是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关键性判断要件,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表达出某种构思或情感,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在分类上,一般将短视频归属于“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也有部分属于“录像制品”等。短视频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比较复杂,除了判断视频本身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还要分析组成视频的各要素的版权问题,下面我们将根据短视频的常见种类一一分析。


一、有剧情的短剧

有剧情的短剧 属于有版权的类电影作品”。它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安排和创意,结合音乐、场景、角色等多种元素表达剧情,一般具有较高独创性,构成“作品”。制片人,即统筹组织这部短视频拍摄与制作的人,是短视频的版权权利人


二、“脱口秀、经验分享类短视频

脱口秀、经验分享类的短视频分享的内容属于有版权的口述作品”。它可以体现讲述者对某种现象的总结、对某段经历的心得,展现针对某个主题精心选取的内容等,一般具有较高独创性。若有人抄袭内容,可以据此维权。


三、随手的生活记录

随手的生活记录没有版权这些记录可能是随意拍摄的自然风光、人像留念、一闪而过的场景等,具有较强的随意性,作者的安排、设计程度极低,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没有版权,属于录像制品。虽然录制者不享有版权,但享有法律规定的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若未经过录制者的许可擅自将这些记录上传到网络上,也可以据此维权。


四、对自己表演的录制

在镜头前表演并录制下来,比如表演自己的原创歌曲、即兴表演舞蹈等,除了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本身享有版权外,还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可在这两项权利的基础上打击非法传播和盗版,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对他人表演、讲座等的录制

此类录制的短视频没有版权。因为录制者只是对别人的表演、讲座等进行机械化的录制,没有体现创意、见解或安排,不具有独创性,录制的短视频只是录像制品,不构成作品。录制者拥有对这类短视频的录像制作者权利而非版权,且受制于表演人、讲座人。只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录制者才能将这类视频上传到网络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


六、经过重构的视频

若对一部视频经过剪辑,通过对它的解构、重组、加工等,呈现出一种新的组合或表达出一定的感情,产生了有别于原视频的新含义,则这部衍生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了一部新作品,剪辑者对此拥有版权。而若剪辑者只是对这部视频进行简单地截取和编辑,没有在产生的新视频中体现出制作者的取舍、创意或安排,则新视频不构成一部新作品,剪辑者对此不享有版权。

若素材来自多部作品(包括视频、图片等),对素材的选择并非随机,而是围绕一定的主题有所取舍,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则该剪辑构成“汇编作品”,剪辑者对此拥有版权。若剪辑者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没有体现独创性,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也不构成汇编作品。

当然,剪辑者在网络上传和发布这类视频前需要经过原素材著作权人的许可。